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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的通知及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的通知及实施细则

尊敬的农药经营者和广大农户: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工作发出如下通知...

尊敬的农药经营者和广大农户: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工作发出如下通知:

通知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药使用量逐年增加,农药残留问题日益突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有效遏制农药滥用现象,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如下部署。

限制性农药定义及范围

限制性农药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的农药,具体包括:

1、高毒、高残留农药;

2、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农药;

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4、需要特别管理的农药。

限制性农药经营要求

1、经营者资质:从事限制性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

2、经营场所:限制性农药经营场所应具备安全、卫生、通风、防火、防爆等条件,并设有农药储存、销售、回收等专用区域。

3、人员培训:限制性农药经营人员应接受农药法律法规、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产品管理:限制性农药经营应严格执行农药标签标识、产品合格证明等要求,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5、销售管理:限制性农药销售时,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安全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并指导购买者正确使用。

6、回收处理:限制性农药使用后,经营者应负责回收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农药残留污染。

违规处理

1、对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限制性农药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对于经营假冒伪劣限制性农药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对于违规销售、使用限制性农药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农药经营者和广大农户认真遵守,共同努力,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特此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注:本通知及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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