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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农药经营户、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要求,现就进...

尊敬的各位农药经营户、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工作发出如下通知:

通知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农药产品存在滥用、过量使用等问题,导致农药残留超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限制性农药定义

本通知所指限制性农药,是指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有较大危害,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严格管理的农药产品,具体包括:

1、高毒、高残留农药;

2、易产生抗药性、交叉抗性的农药;

3、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有潜在危害的农药;

4、法律法规规定需限制使用的农药。

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规定

1、经营资格:限制性农药的经营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农药经营档案。

2、经营范围:限制性农药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农药产品。

3、产品质量:限制性农药的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所经营农药产品的质量,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农药产品。

4、售后服务:限制性农药的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安全指导等服务。

5、信息公示:限制性农药的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产品标签、农药使用说明等信息。

6、报告制度:限制性农药的经营单位应定期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农药经营情况,包括农药销售数量、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限制性农药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经营限制性农药。

3、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作要求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农药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

3、广大农民朋友要增强农药安全使用意识,正确选择和使用农药,减少农药残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限制性农药名录

(此处应附上限制性农药名录)

发布单位:[农业主管部门名称]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注:本文为通知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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